本標準的制定為中藥材安全性、道地性、仿野生性、質量差異化提供依據,為消費者、醫療患者的選擇提供鑒別依據。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為產地認證、產品認證和過程認證的綜合性認證。
附件:認證技術標準
4 通則
4.1 產地環境質量要求
應對仿野生生產區域受到污染的風險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仿野生生產區域周
圍不得有大氣、水體、土壤等污染源。上風口、水源上游應無大型化工廠、水泥
廠、礦廠、醫院、垃圾處理廠等污染源??諝赓|量應符合 GB 3095 的要求;生產、加工過程應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鹽堿化,不應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不應對動植物物種產生威脅。
4.2 藥材質量
4.2.1 農藥殘留和重金屬
終產品的檢測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與 GB/T 19630《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的相關規定。
4.2.2 含量測定
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對該藥材的規定。
4.3 區域要求
優質仿野生中藥材的種植區域應位于原生/野生環境。
4.4 特種藥用植物生產須取得相應的許可。
5 仿野生栽培
5.1 仿野生栽培的區域應處于原生/野生環境,應是至少 24 個月內未受到人為干
預和污染。
5.2 仿野生栽培使用的種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應為有效成分含量高的、品質優良、
質量穩定、療效突出的品種,應盡量選擇在本地野生或種植歷史悠久的適宜本地
區土壤和氣候條件的、抗逆性強、病蟲害發生較輕的品種。
5.3 應制定和實施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培育計劃。
5.4 仿野生栽培應在人工播種或育苗后,將植株移栽于近乎野生的環境中生長,
避免人工制造的氣候。
5.5 可對仿野生栽培的藥材進行適當的灌溉和修剪等物理操作。
6 采收及收獲后處理
6.1 應參考傳統采收經驗進行采收,采收年限、季節和時令應與傳統要求一致;
有春采、秋(冬)之分者,若質量差異顯著,應擇優確定采收時間。
6.2 野生采集應科學規劃采集區域,制定可持續采集方法,采集量不應超過生態
系統可持續生產的產量,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6.3 應遵循就近的原則設立專門的收獲場所,收獲期間,應有明確的區分標記。
6.4 不應使用硫磺熏蒸、色素染色等方式處理藥材。
6.5 藥材收獲后的清潔、分揀、脫殼、切割、干燥等收獲后處理過程采用物理、
生物方法。
6.6 用于處理藥材的設備器具應保證清潔,避免對產品造成污染。
6.7 收獲后處理加工炮制過程中不應添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國家規定的
各類要求以外的物質。不應使用含有中藥外源性毒素成分的投入品。
7 加工炮制
7.1 通用要求
7.1.1 加工廠應符合國家及行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資質。
7.1.2 加工廠應考慮不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或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7.1.3 優質仿野生中藥材的加工及后續過程應在時間或空間上與其它藥材的加
工及后續過程分開。
7.1.4 加工炮制過程中觸及或添加的物質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中藥加工炮制
的要求,并具備應有資質。
7.1.5 加工過程中不應使用輻照技術。
7.2 原料
7.2.1 加工廠應使用獲得認證的優質仿野生中藥材作為原料,原料所占比例應為
100%。
7.2.2 用于加工認證的原料須提供原料供貨商出具的原料銷售證和認證機構出
具的銷售證真實性證明。
8 包裝、貯藏、運輸要求
8.1 包裝
8.1.1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藥材特點,禁止使用包裝化肥、農藥等二
次利用的包裝袋。
8.1.2 不應使用含有合成殺菌劑、防腐劑和熏蒸劑的包裝材料。
8.2 貯藏
8.2.1 貯藏產品的倉庫應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倉庫內無其他雜物。
8.2.2 應具備保持藥材藥性的貯藏條件,如溫度控制、干濕度調節等。
8.2.3 貯藏倉庫應該使用機械類、信息素類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8.2.4 藥材應盡可能單獨貯藏,劃出特定區域,進行明確標示,確保中藥材的識
別。
8.3 運輸
8.3.1 運輸裝載工具應在使用前進行清潔。
8.3.2 運輸過程應避免與其它物品混雜。
8.3.3 應盡可能單獨運輸,若與其它物品同時運輸時,應劃出特定區域,進行明
確標示。
9 標識
9.1 取得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的產品應使用由認證機構統一制作的防偽標志,
不得在未取得認證的產品上使用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標志。
9.2 印制的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標志應清楚、明顯。印制在獲證產品的標簽、
說明書、廣告宣傳材料上的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標志,可按比列放大或縮小,
但不應變形、變色。
9.3 標識為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的產品應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
加施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標志。
9.4 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標志
10 銷售
10.1 銷售時,采購方應索取優質仿野生中藥材認證證書和銷售證,并向認證機
構核實真偽。
10.2 應建立出入庫、標識管理等記錄。
10.3 優質仿野生中藥材和其它物品不得混淆銷售。
10.4 對于散裝或裸裝產品,應在銷售場所設立優質仿野生中藥材產品銷售專區
或陳列專柜,并與其他藥材產品銷售區、柜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