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
適用于牛、羊、駝、鹿、馬等畜品種及其他反芻畜類的有機養殖。
二、 養殖場環境與工藝
1 養殖場環境應符合GB/T 19630要求。
2 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養殖場的放牧和飼草、飼料條件。
3 養殖場的布局設計應選擇避風和向陽,建在干燥、通風、排水良好、易于組織防疫的地點。養殖場周圍化工廠等污染源。養殖場距離干線公路、鐵路、城鎮、居民區和公共場所500m以上,養殖場周圍有圍欄,周圍建立綠化隔離帶。
4 飼養區內不應飼養其他經濟用途的動物。飼養區外1000m內不應飼養偶蹄動物。
5 養殖場管理區、生活區、生產區、糞便處理區應分開。養殖場生產區要布置在管理區主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隔離圈舍、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和病、死牛處理區設在生產區主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
6 場區內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綠化,凈道和污道分開,互不交叉,并及時清掃和定期或不定期消毒。
7 實行按生長階段進行圈舍結構設計,圈舍布局符合實行分階段飼養方式的要求。
8 種圈舍設計應能保溫隔熱,地面和墻壁應便于清洗和消毒,有便于廢棄物排放和處理的設施。
9 養殖場應設有廢棄物貯存、處理設施,防止泄露、溢流、惡臭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10 圈舍應通風良好,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GB/T19630的要求,溫度、濕度、氣流、光照符合牛羊不同生長階段要求。
三、引種
1 引進種畜要嚴格執行GBT19630要求和《種畜管理條例》,并按照GB 16567進行檢疫。
2 購入牛羊要在隔離場(區)觀察不少于15 d,經獸醫檢查確定為健康合格后,方可轉入生產群。
四、 飼料,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本基地目前選擇以下第2種天然放牧。
1 飼料來源
飼養牛羊所用的精、粗飼料必須是由具備有機食品生產條件的飼料基地供應。
2 放牧
飼料種植基地、人工草原、天然放牧場等環境,應符合GB/T19630 的要求。
3 添加劑
飼料所選用的各種添加劑,應符合GB/T19630的要求。不允許使用激素、抗生素、化學防腐劑等添加劑。
五、 飲水
1 水質應符合GB/T19630中畜飲用水的要求。
2 定期清洗消毒飲水設備。
六、 疫苗和使用
1 嚴格執行防疫制度,搞好綜合防疫,按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
2 防疫器械在防疫前后應徹底消毒。
七、獸藥和使用
1 防治牛羊疫病所用藥物以中草藥、生物制品、礦物性藥物為主,以增強牛羊自身免疫力為目的,禁止使用抗生素及有害化學藥物的使用,應符合GB/T19630的要求。
八、衛生消毒
1 消毒劑
選用的消毒劑應符合GB/T19630.1附錄C2。
2 消毒方法
2.1 噴霧消毒
對清洗完畢后的圈舍、帶畜環境、養殖場道路和周圍以及進入場區的車輛等用規定濃度的過乙酸、次氯酸鈉等進行噴霧消毒。
2.2 噴灑消毒
在圈舍周圍、入口、產床和牛床下面撒生石灰等進行消毒。
3 消毒制度
3.1 人員消毒
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凈道和圈舍要更換工作服和工作鞋。外來人員必須進入生產區時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3.2 圈舍消毒
每批牛羊只調出后,應徹底清掃干凈,用水沖洗,然后進行噴霧消毒。
3.4 用具消毒
定期對飼喂用具、飼料車等進行消毒。
九 、管理
1 人員管理
1.1 養殖場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有傳染病者不者從事飼養工作。
1.2 場內獸醫人員不應對外出診,配種人員不應對外開展牛的配種工作。
1.3 場內工作人員不應攜帶非本場的動物食品入場。
2 飼養管理
2.1 不應喂發霉和變質的飼料和飼草。
2.2 按體重、性別、年齡、強弱分群飼養,觀察畜群健康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3 保持地面清潔,墊料應定期消毒和更換。保持料槽、水槽及舍內用具潔凈。
2.4 對成年種畜定期浴蹄和修蹄。
2.5 對所有牛羊用打耳標等方法編號。
3 滅蚊蠅、滅鼠、驅蟲
3.1 消毒水坑等蚊蠅孽生地,定期噴灑消毒藥物,消滅蚊蠅。
3.2 使用器具和藥物滅鼠,及時收集死鼠和殘余鼠藥,并應做無害化處理。
3.3 選擇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蟲藥物驅蟲,驅蟲程序要符合NY 5125的要求。
十 、運輸
1 商品畜運輸時,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GB 16549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
2 運輸車輛在使用前后要按照GB 16567的要求消毒。
十一 、病、死畜處理
1 養殖場不應出售病畜、死畜。
2 需要處死的病畜,應在指定地點進行撲殺,傳染病畜尸體要按照GB 16548進行處理。
3 有使用價值的病畜應隔離飼養、治病、病愈后歸群,停藥時間要符合GBT19630。
十二、 廢棄物處理
養殖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596的要求。
十三、 資料記錄
1 所有記錄應準確、可靠、完整。
2 標記和譜系的育種記錄。
3 發情、配種、妊娠、流產、產犢和產后監護的繁殖記錄。
4 浦乳、斷奶、轉群的生產記錄。
5 種畜及肥育畜來源、畜號、主要生產性能及銷售地記錄。
6 飼料及各種添加劑來源、配方及飼料消耗記錄。
7 防疫、檢疫、發病、用藥和治療情況記錄。